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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两年没办成 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须赔偿
  入住2年多还拿不到房产证,业主愤而状告开发商,要求支付4万余元违约金。6月18日记者获悉,市法院判决一家开发商须赔偿业主吴某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
  入住两年拿不到房证
  2004年11月30日,吴某购买了和平区南京南街的一处商品房,房屋总价46万余元。吴某入住后,于2005年2月25日取得契税证,但一直没取得房屋产权证。吴某后来得知,自己不能办房产证的原因是,开发商没在房产部门完成初始登记。吴某认为开发商构成违约。但吴某在购房时并没有和开发商约定逾期办房证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也以此来推卸自己的责任。
  2006年9月6日,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立即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41698.8元。
  开发商违约应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也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本案中,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备案,办理初始登记),既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吴某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系由于开发商没有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造成,故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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