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律师代理的翁**、沈*诉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纠纷案和解,上海电器城退房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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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金民三(民)初字第4843号 原告翁**,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5号。 原告沈**,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上海市村镇52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军,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大亭公路7558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翁**、沈**与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1日签订的《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合同书》; 二、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翁**、沈**购房款138,108元,定于2011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38,1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09年11月22日起计付至2011年2月28日止;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7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1137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董永强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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