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律师代理的仲*荣诉仲*华等共有纠纷一案达成和解
高律师代理的仲*荣诉仲*华等共有纠纷一案达成和解。
高律师联系电话:13817668278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闸民三(民)初字第1760号 原告仲*荣,男,1932年7月8日 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 委托代理人高军,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秋*(系原告长子),男,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仲*华,男,194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 被告仲*香,女,194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 被告仲*凯,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 被告仲*平,男,194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 案由:共有纠纷 原告仲*荣与被告仲** 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市闸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一楼北间归原告仲学*所有,由原告仲*荣另开门洞及楼梯间; 二 、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二楼北间归被告仲*香所有,被告仲*香在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一楼北间有通行权; 三 、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一楼南间归被告仲*华所有,由被告仲*华另行开门洞及楼梯间; 四 、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 二楼南间归被告仲*平所有,被告仲*平在上海市闸北区 一楼南间有通行权; 五 、原一楼及二楼的楼梯间归被告仲*凯所有,由被告仲*凯封死原门洞另开门洞; 六 、以上施工费用由原告仲*荣与被告各自承担。 七 、案件受理费2177.5元,由原告仲*荣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萍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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