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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律师代理的何志*诉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纠纷案达成和解,上海电器城退房退款。

高律师代理的何志*诉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纠纷案达成和解,上海电器城退房退款。高律师联系电话:13817668278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金民三(民)初字第3815号
   
原告何志*,男,汉族,1984年月 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中 政府家属院485户。

委托代理人高军, 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大亭公路7558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志*解除与被告上海电器城**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1日订立的《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合同书》;
二、被告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144,000元;
三、被告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告负担862元,被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部分定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董永强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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