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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新旧司法解释 公婆媳妇婚房分割 媳妇含泪让利
去年3月18日,余姚姑娘小美永远都忘不了。
  她和丈夫小夏约好到杭州去拍婚纱照,路上,意外车祸带走了小夏。
  在这之后,小美一直住在小夏家买的婚房里,孝顺小夏父母一年。
  昨天在法院的一幕,小美同样忘不了。
  两个老人偷偷把婚房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小美想要30万补偿金,老人只肯给29万,双方对簿公堂。
  最后,小美哭了,她说,29万就29万吧。
  登了记、买了房
  新郎遭遇车祸身亡
  2009年12月,小夏和小美在余姚市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
  小夏是家里的独苗,为此父母给他在当地买了价值200多万元的婚房。房产证上是小夏的名字。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3月18日,小夏小美在去杭州拍婚纱照的路上遭遇车祸,小夏不幸身亡。
  独子没了,小夏的父母每天以泪洗面。
  小美当时坚决地对公婆说:“尽管他不在了,但我还会像女儿一样,照顾孝顺你们。”
  于是,小美和小夏的父母,开始一起生活在那幢200平方米的婚房里。
  老人花了数万元,把房子重新装修了一下,还给小美添置了新家具。
  小美要上夜大,老两口来回接送。
  每天一早,婆婆按时喊小美起床,准备好早饭。
  老人还把家务给包了,基本不用小美做。
  近一年,“一家三口”相安无事。
  新郎父母找了个替身
  把婚房给过户了
  去年,小美的公公开始咨询和《婚姻法》有关的内容。
  他听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者双方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才能作为个人财产。
  两位老人心里开始打鼓,儿子没了,自己和老伴辛苦攒钱买的房,不就变成媳妇的了?
  二老想尽办法,找到一个和儿子酷似的人,拿儿子身份证冒充产权人,虚构了房产交易合同。
  去年6月,价值200多万的房子,产权转移到了二老名下。
  这件事情,被小美知道了。
  多次交涉无果后,今年8月初,小美一怒之下将公婆告上法院。
  小美在诉状中主张:要求法院撤销虚构的买卖合同;依法分割小夏的交通事故赔款和属于自己应得的房产权益。
  补偿金数目成争执焦点
  媳妇最后“让利”一万元
  昨天,余姚法院在小夏和公婆三人之间进行了调解。
  主持调解的法官认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按照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老夏夫妇压根没必要偷偷摸摸瞒着媳妇改房产证。
  但是,小美作为小夏的妻子,从继承法来说,依法享有与小夏父母同等的第一顺序继承权,因此小美有权继承该套房屋的三分之一。
  法官对三个人说,家庭关系,不仅仅是金钱关系。考虑小美失去了丈夫,老夏夫妇失去了儿子,老夏夫妇能否支付小美一定数目的补偿金,小美放弃房屋产权继承?
  围绕着补偿数目,双方再次争执起来。
  小美说:房子值两百多万,按理说我要分到三分之一,大概60多万。但我只要30万!
  老夏夫妇说:房子是我们出资买的!你没掏一分钱,只能拿29万!
  一番争执后,小美哭了。
  她说,那就29万吧!他已经死了,假如看到我们一家人这样,他会伤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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