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动产上多个抵押权均未登记的,确定债权清偿顺序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不再适用《担保法》。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对此种情形下抵押权冲突的解决规则与《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有所不同,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处理。
|
联系方式: 手机:13817668278 律师:高军 邮箱:gaojunlaw@126.com 证号:13101200710612864 律所: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04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