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
 
您的位置: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网 > 房屋抵押 > 正文
同一动产上多个抵押权均未登记的,确定债权清偿顺序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不再适用《担保法》。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对此种情形下抵押权冲突的解决规则与《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有所不同,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处理。


规则索引:见吴庆宝主编:《物权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律所简介 | 成功案例 | 商用物业 | 媒体采访 | 房屋抵押 | 房产合同 | 房产中介 | 房产诉讼 | 物业管理 | 退房纠纷 | 违约责任 | 房产继承 | 限贷限购 | 婚房分割 | 农村房产 | 动迁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