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
 
您的位置: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网 > 房屋抵押 > 正文
同一财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先后不影响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同一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担保物权,债权人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次序受偿,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到期先后不改变抵押权受偿的次序。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行到期的,债权人可依据主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对抵押人主张抵押担保权利。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该抵押物上存在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不影响法院就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作出相关判决。


规则索引: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担保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38页。

律所简介 | 成功案例 | 商用物业 | 媒体采访 | 房屋抵押 | 房产合同 | 房产中介 | 房产诉讼 | 物业管理 | 退房纠纷 | 违约责任 | 房产继承 | 限贷限购 | 婚房分割 | 农村房产 | 动迁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