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
 
您的位置: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网 > 房屋抵押 > 正文
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均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关于抵押权生效的原则,《物权法》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做了不同规定。不动产抵押权采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规定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既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都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6页。

律所简介 | 成功案例 | 商用物业 | 媒体采访 | 房屋抵押 | 房产合同 | 房产中介 | 房产诉讼 | 物业管理 | 退房纠纷 | 违约责任 | 房产继承 | 限贷限购 | 婚房分割 | 农村房产 | 动迁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