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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再限制同一财产的重复抵押行为。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再次抵押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的规定,确立了禁止重复抵押的原则。《物权法》没有保留该规定,也就是说,《物权法》不再限制同一财产的重复抵押行为。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财产的价值,数个抵押权依照《物权法》规定的顺序清偿。是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由当事人根据实际精况判断和决定。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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