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人在同一抵押财产上享有多个抵押权的,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担保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抵押权,应当按债权比例清偿,先到期的债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抵押物价值超出先到期债权的部分预留并提存。而同一债权人在同一抵押财产上享有多个抵押权的,与《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的“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情形不完全一致。《物权法》、《担保法》对于同一顺位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实现抵押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同序位其他权利人的权利,避免某一债权在实现权利时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而同一抵押财产上所设定的多个抵押权利人为同一人,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因此,各个抵押权可以不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利人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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