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重复抵押构成诈骗犯罪应予刑事处罚,并不因此免除其抵押担保责任,但应扣减抵押权人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取得的返还资金。
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合同并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且已办理抵押登记,依《物权法》规定,法律并不禁止重复抵押,如在抵押合同签订前还存在其他合法抵押,亦只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顺序。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如不请求撤销,合同仍应按有效对待处理。因此,抵押人重复抵押构成诈骗犯罪应予刑事处罚,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有效认定,不能因此免除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当扣减抵押权人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取得的返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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