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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的,并不因此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立抵押,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方式,学界称为重复抵押、复合抵押或者再抵押。《物权法》未保留《担保法》关于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由当事人根据实际精况判断和决定。因此,重复抵押不是导致抵押必然无效的理由,抵押人提出重复抵押而使抵押合同无效的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号“青海民族用品厂、西宁三环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省绿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617—6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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