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代表公司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签约行为,以及双方签约地点足以使买受人有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具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权限的,虽然合同上未加盖公司公章,该工作人员签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
联系方式: 手机:13817668278 律师:高军 邮箱:gaojunlaw@126.com 证号:13101200710612864 律所: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04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