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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请房产确权被判驳回
50多岁的刘女士,因同母异父的妹妹杨女士将40多年前母亲留下的房产擅自出卖了,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妹妹的房产买卖行为无效。近日,丰台法院以继承事由发生距今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的生父刘先生于1947年购买了位于丰台区西局某处的房产,后刘先生与妻子龚女士对所购买的房产进行了翻建,两年后,刘女士出生。1953年刘先生去世后,刘女士与其母亲在该房产中生活。1954年,龚女士与杨先生再婚,一年后,妹妹杨女士出生。龚女士于1964年死亡,刘女士于1972年结婚后从房中搬出。1978年,妹妹杨女士结婚后也从房中搬出。在杨女士结婚前,其父杨先生已从该房中搬走,并于1996年死亡。1980年,妹妹杨女士将房产以370元的价格卖给了安先生,但一直对姐姐谎称把房屋出租了,2007年4月,才告诉姐姐她把房屋给卖了。安先生购房后,多次对房产进行了翻建,并在1996年通过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分割。
  刘女士在知道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妹妹擅自出售后,认为妹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妹妹及购买房产的安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杨女士的母亲龚女士于1964年死亡,继承事由发生距今已40余年,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另外,本案诉争房产自1980年后一直由安先生一家居住,并被多次增建,且已被民事判决确认产权归属,刘女士在此次诉讼以前从未主张过权利,因此,对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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