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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案件举证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当事人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一、合作建房纠纷
  1、提供合作建房的书面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证明材料。
  2、出地一方的合作者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证明材料。
  3、出资一方应提供出资数额、资金到位时间等证明材料。
  4、提供房屋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房屋已建成并出售的,应提供收回资金数额及由谁占有和利润分配等证明材料。
  5、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转预售合同书。
  2、预售方应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营业执照。
  3、提供预售房建设情况及预购方预付房款数额等证明材料。
  4、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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