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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交易期内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提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政府部门对于该类房屋的购买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和严格的审查公示程序,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在期限、程序上设定了限制和要求。如果允许他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允许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交易期限内任意转让房屋,既扰乱了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广大潜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法院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在限制交易期限内任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不持否定性的评价,将不利于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以及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人民群众的群体利益的维护。因此经济适用房在限制交易期内的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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