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
 
您的位置: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网 > 房产合同 > 正文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如何主张赔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提示:买受人在购房房屋时,应当全面了解房屋的权属状况,如遇到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或出售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要求“退一赔一”。即因出售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买受人作为守约方可以请求出售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房屋升值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所简介 | 成功案例 | 商用物业 | 媒体采访 | 房屋抵押 | 房产合同 | 房产中介 | 房产诉讼 | 物业管理 | 退房纠纷 | 违约责任 | 房产继承 | 限贷限购 | 婚房分割 | 农村房产 | 动迁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