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签署后出卖人拒绝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如何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违反预约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其赔偿预约违约损失即本约的信赖利益损失。该信赖利益通常包括机会损失,即使买受人遭受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虽然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未同时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但出售方不同意依照《认购书》约定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要求其赔偿预约违约损失即本约的信赖利益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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