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售后公房同住人产权确认问题
上海售后公房同住人产权确认问题 一、主要内容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1、确定了公房出售的原则、范围和购房人。“94方案”确定了出售公房应当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属于可售公房的范围是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当时限制在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明、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和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购房人应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房的承租户或者年满18周岁的同住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以成本价购买公房;擅自、变相转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迁离、国外定居或者逾期未归者暂时不能购房。 2、“94方案”共有人主张权利的时效 首先,共有人提出共有主张时即为诉讼时效起算时。如果按照《意见》,权利人须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房屋产权方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的规定。许多售后公房的共有人在知道并主张共有权利时可能已过诉讼时效。为此,1999年9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中指出:“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这一规定无疑是符合我国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初衷的。 3、房屋共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房屋共有的份额问题。关于售后公房的共有形式,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有占有比例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没有占有比例约定的话,共有的形式就是共同共有。第二、房屋的出租、出售程序。虽然“94方案”的共有人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但是,房屋的出租、出售仍然需要共有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在房产证上署名的共有人负有告知、征集意见的特别义务,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由行为人负责赔偿。不同意出租、出售的共有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承租、购买其他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权利。第三、夫妻的共有财产认定。按照“94方案”购房,夫妻之间虽然只有一人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但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房仍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第四、未成年人和放弃产权同住人的权利。未成年人并不是适格的购房人,因此未成年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同样,明确放弃产权的同住人也不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对所购公房享有居住使用权。 4、“94方案”所购房屋所有权限制的取消 按照“94方案”对所购公房的收益和转让进行了限制,但是,这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1996年6月以后,上海市出台一系列法律文件,一方面将“94方案”中限制所有权权能的做法逐步取消,另一方面同意将购买公房和已购公房上市出售两项工作同步进行;加上本市对于售后公房首次转让不收取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推动了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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